陈玫兄长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信

2020-09-22

  • 邮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北京市司法局
  • 电话号码:010-55579133
  • 邮政编码:101101

投诉人:陈坤

被投诉人:①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波,执业证号:11101201210724462;②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邢琦,执业证号:11101201810074126;③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焦健,执业证号:11101199910928044;④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胜,执业证号:11101200010351031;⑤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艾海峰,执业证号:11101200010172085。

投诉事由:被投诉人违反《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非法代理案件;被投诉人违反《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北京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马燕副局长、王群巡视员:

你们好!

我是中国公民陈坤,在此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洲所」)律师南波、邢琦,以及中洲所领导焦健、周胜、艾海峰。南波、邢琦正在以法律援助律师身份代理我的胞弟陈玫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然而他们身为律师却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焦健、周胜、艾海峰作为该律所负责人,也负有连带的管理失职之责。

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非法代理案件

2020年4月19日,我的胞弟陈玫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抓捕,并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6日,我正式委托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小军(执业证号:11101200010798353)担任陈玫的辩护律师。梁小军律师多次寻找并希望会见陈玫,都遭到朝阳公安分局拒绝。

2020年6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正式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陈玫,并关押于朝阳区看守所至今。2020年6月24日,中洲所律师南波、邢琦致电家母,声称他们二人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委派,担任陈玫的法律援助律师。

家母一再告知他们:陈玫家人早在4月就为陈玫聘请律师,不需要法律援助律师。但他们表示,陈玫自愿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他们尊重陈玫的意见。

2020年6月29日,我向中洲所发出公开信,指出其代理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要求他们退出代理,但他们至今仍然拒绝退出。从6月24日至今,我与家母数十次致电中洲所,指出南波、邢琦的代理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要求他们退出代理,但他们至今仍然拒绝退出。

我们认为,南波、邢琦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委派并与陈玫签订法律援助委托协议,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陈玫既非经济困难人士,也非盲人、聋人、哑人或精神病人,而且家人早在2020年4月26日就已为他委托辩护律师,陈玫根本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而南波、邢琦明知陈玫已有家人委托律师的情况下,仍然要强行代理此案。他们作为律师,却知法犯法,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这是我要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的第一部分事实。

二、违反《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欺骗陈玫家人

8月6日,陈玫案件移送检察院,南波在当天致电家母,通告案件进展。家母询问:过去一个多月,南波是否会见过陈玫,陈玫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如何。南波回答「由于北京疫情,看守所不让会见」。

而据我们了解,2020年6月到8月,北京市朝阳看守所并未因为疫情而中止会见。

《新华网》于2020年7月10日发表文章:《北京市公安局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嫌疑人实现全覆盖》(文章链接:http://www.bj.xinhuanet.com/2020-07/10/c_1126221396.htm)。文章表示:

通过视频远程会见形式,律师可在预约时间进入北京16个公安分局的145个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与看守所监区内的在押嫌疑人进行“会面”……记者9日从北京市公安局获悉,作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执法便民措施,目前,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已在北京实现全覆盖。

文章提到「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已在北京实现全覆盖」。既然是「全覆盖」,那当然也包括关押陈玫的朝阳看守所。也就是说,即使不能前往看守所当面会见,也可以远程视频会见。

如果真像南波所说「由于北京疫情,看守所不让会见」,请问南波能不能出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公安分局、朝阳看守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文件?如果真像南波所说「由于北京疫情,看守所不让会见」,请问南波能不能出示自己申请会见、又被拒绝会见的书面文件?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南波、邢琦既受法律援助中心委派担任陈玫的法律援助律师,却不积极申请会见陈玫、维护陈玫的合法权益,还要为自己不履行法律援助律师义务的行为编造借口,撒谎欺骗陈玫家人。他们自己不积极申请会见,还要把责任推给公安局、看守所,说看守所不允许会见。朝阳公安分局和朝阳看守所愿意背这个黑锅吗?

他们这些做法,未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也未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还违反职业道德。凡此种种,均已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也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这是我要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的第二部分事实。

三、违反《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自2020年6月24日起,南波、邢琦声称自己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代理陈玫案件,致使我为陈玫聘请的梁小军律师无法参与案件为陈玫辩护。然而,南波、邢琦二人却从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1. 拒绝告知手机号码,致使陈玫家人难以联系法律援助律师。

南波、邢琦始终拒绝向陈玫家人告知其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陈玫家人多次要求南波、邢琦提供其手机号码,以便随时沟通,均遭拒绝。只有当南波、邢琦想联系陈玫家人时,他们才会通过中洲所的座机电话(010-58732363)与家母联系。这使得陈玫家人只能被动等待消息,不能主动、随时地与法律援助律师联系沟通案情、了解陈玫近况。

  1. 拒绝告知案件详情。

南波、邢琦自2020年6月24日开始非法代理陈玫案件,至今已经将近三个月。期间,南波几次致电家母,只是例行通知案件进展:何时签订法律援助委托协议、案件何时送检、案件何时起诉,但均未告知案件详情。家母一再要求南波说明案件详情,均遭拒绝。作为陈玫的直系亲属,我们有权知道法律允许公开的案情信息。南波、邢琦无故拒绝我们的要求,严重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

  1. 拒绝告知办案检察官信息。

陈玫案件自2020年8月6日移送检察院,至今一个半月,陈玫家人多次致电中洲所,要求南波、邢琦告知办案检察官的名字和联系方式,均遭拒绝。作为陈玫的直系亲属,我们有权知道办案检察官的信息。南波、邢琦无故拒绝我们的要求,严重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

  1. 拒绝出示取保候审相关证明材料。

陈玫家人一再要求南波、邢琦为陈玫申请取保候审,南波只是口头表示已经申请、并遭检察院拒绝。但南波从未向陈玫家人出示过申请书、被拒绝说明的证明材料。鉴于上文提及的南波、邢琦欺骗陈玫家属的行为,我们非常怀疑,南波、邢琦是否为陈玫申请过取保候审。

南波、邢琦拒绝告知手机号码、拒绝告知案件详情、拒绝告知检察官姓名、拒绝出示取保候审相关证明材料,不仅违反职业道德,甚至违反《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当中有关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相关规定。

这是我要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的第三部分事实。

鉴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我特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波、邢琦,以及该所领导焦健、周胜、艾海峰。希望司法局能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他们予以处罚,并及时终止南波、邢琦的非法代理行为。谢谢!

此致

陈坤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