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陈玫被抓将近四个月,「会见权」始终无法保障

2020-08-11

今天是8月11日,陈玫已经被正式批准逮捕两个月。如果从他被朝阳警察带走的4月19日算起,他已经失去自由115天。

这115天里,所谓的陈玫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几经周折,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到正式逮捕,再到案件移交检察院。无论案件进展到哪个阶段,陈玫最基本的会见权都未得到保障。

陈玫照片

本文将详细说明,陈玫的会见权如何被侵犯,而侵犯其会见权的机构包括: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看守所

一、警察推诿,律师碰壁

2020年4月19日,陈玫在北京的住处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警察带走,并于当天晚上22时开始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陈玫家人稍后收到的通知书表明,陈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抓,但通知书上并未说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地点。

陈玫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图:陈玫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陈玫的兄长陈坤于4月26日正式委托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的梁小军律师作为陈玫的辩护律师。

梁小军律师于5月8日前往朝阳公安分局寻人,但他被朝阳公安分局挡在大门口不许进入。他打电话给朝阳公安分局各个部门,却没有任何部门承认抓了陈玫,更没有人愿意告知陈玫的下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朝阳公安分局的办案警察,并没有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尊重陈玫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陈玫的兄长陈坤,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为陈玫委托了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梁小军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前往朝阳公安分局,希望与办案部门接洽并申请会见,然而朝阳公安分局却无人接待、无人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梁小军律师5月8日前往朝阳公安分局寻找陈玫下落的时候,带齐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但他不光没有见到陈玫,甚至没有任何警察接待他,没有任何警察承认抓了陈玫。

且陈玫被指控的罪名只是「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两种案件类型,律师申请会见并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以上就是陈玫的会见权被朝阳公安分局侵犯的事实。

二、指派律师,欺骗家属

陈玫于6月12日被正式批准逮捕,罪名仍然是涉嫌「寻衅滋事罪」。同一天结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转入北京市朝阳看守所关押。

陈玫的逮捕通知书

图:陈玫的逮捕通知书

6月28日,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南波邢琦致电陈玫母亲,声称陈玫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他们二人已经接受委托,担任陈玫的辩护律师。陈玫母亲在电话中表示:「家属早在4月就为陈玫聘请了律师,不需要法律援助律师。请你们退出代理陈玫的案件。」但南波、邢琦二人拒绝退出。

接下来的一个多月,陈玫母亲和陈玫兄长数十次致电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的座机电话010-58732363,希望联系南波、邢琦,了解陈玫的案情和身体状况。但接听电话的前台工作人员说,疫情期间,律师都不在办公室。陈玫家人要求前台向南波、邢琦转达:「请主动与陈玫家人联系告知案情和陈玫近况,并请他们退出代理陈玫的案件」。然而,陈玫的家人始终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直到8月6日,南波才再次致电陈玫母亲,通知陈玫的案件已经移交检察院。陈玫母亲询问南波,自从6月28日之后,有没有再次会见过陈玫,陈玫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如何。南波表示:「由于肺炎疫情,无法会见。

也就是说,从6月28日到8月6日,南波、邢琦只在第一次签署律师委托手续的时候见过陈玫,之后就再也没有会见。

然而根据我的了解,2020年6月到8月,北京市朝阳看守所并未因为疫情而中止会见。

《新华网》于2020年7月10日发表文章:《北京市公安局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嫌疑人实现全覆盖》(文章链接:http://www.bj.xinhuanet.com/2020-07/10/c_1126221396.htm)。

文章说:

通过视频远程会见形式,律师可在预约时间进入北京16个公安分局的145个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与看守所监区内的在押嫌疑人进行“会面”……记者9日从北京市公安局获悉,作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执法便民措施,目前,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已在北京实现全覆盖。

这是来自官方媒体的报道,其中说「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已在北京实现全覆盖」。既然是「全覆盖」,那当然也包括关押陈玫的朝阳看守所。

也就是说,即使不能前往看守所当面会见,也可以远程视频会见。

如果真像南波所说「因为肺炎疫情,无法会见」,请问南波能不能出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公安分局、朝阳看守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文件?

如果真像南波所说「因为肺炎疫情,无法会见」,请问南波能不能出示自己申请会见、又被拒绝会见的书面文件?

另据梁小军律师说:

关押陈玫的朝阳区看守所,在保障律师会见方面做得还不错。没有因为疫情而不许律师会见,只是现在需要隔着玻璃打电话说话。

梁律师同时在代理多起刑事案件,他在疫情期间也多次前往朝阳看守所会见其他当事人。为什么朝阳看守所没有拒绝梁律师会见其他当事人,而要拒绝南波、邢琦会见陈玫呢?

无论是《新华网》的报道,还是梁小军律师的亲身经历,都说明朝阳看守所没有因为疫情中止会见。

而南波、邢琦这两名所谓的「法律援助律师」,不光不积极申请会见陈玫,还要撒谎欺骗陈玫家属,请问居心何在?

以上就是陈玫的会见权被两名所谓「法律援助律师」侵犯的事实。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请问南波、邢琦,你们作为所谓的「法律援助律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了吗?

南波、邢琦不光没有维护陈玫的权益,还为自己不尽职尽责的行为编造借口。自己不主动申请会见,还要甩锅给朝阳公安分局、朝阳看守所,说看守所不允许会见。朝阳公安分局和朝阳看守所愿意为你们背这个黑锅吗?

南波、邢琦的做法,已经明显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将向检察院、律师协会投诉南波、邢琦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

三、看守所阻止律师会见

陈玫于6月12日被正式批准逮捕,罪名仍然是涉嫌「寻衅滋事罪」。同一天结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转入北京市朝阳看守所关押。

6月12日当天,即有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出现,担任陈玫的辩护律师,致使梁小军律师无法会见陈玫。

6月24日,这两名律师表示撤出陈玫案件。梁小军律师马上通过网上系统预约会见陈玫,预约到了6月30日的会见安排。

6月30日上午,梁小军律师如约前往北京朝阳看守所,要求会见陈玫。但是看守所的警察说,陈玫已经申请并委托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即6月28日接受委托的南波、邢琦),不能再委托其他律师,因此看守所警察拒绝梁律师会见陈玫的申请。

梁律师表示:

按照法律与惯例,如果羁押人员已经有两个律师了,看守所也会允许律师会见,让羁押人员签署解除前面律师的声明。但,看守所上次没让我见,有点不地道。

6月30日,朝阳看守所的警察告诉梁律师:48小时之内,会由陈玫本人给出书面答复,是否解除法律援助律师,或者是否接受梁小军律师的代理。

但是第二天,朝阳看守所只是电话通知梁小军律师,陈玫没有解除法律援助律师,并未提供陈玫的书面答复。(注:陈玫也没有声明解除家属为他聘请的梁小军律师。)

事实上,陈玫兄长陈坤为陈玫委托梁小军律师在先(4月底),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接受委托在后(6月底)。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介入代理的程序本来就不合法。就算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已经在代理陈玫案件,看守所也应该允许更早接受委托的梁小军律师会见,并最终由陈玫本人做出决定要解除哪个、委托哪个。但看守所的做法却是,允许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会见,阻止梁小军律师会见。请问这又是为什么?

以上就是陈玫的会见权被朝阳看守所侵犯的事实。

对于上述三个机构侵犯陈玫会见权的事实,我将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

陈玫的兄长:陈坤

2020年8月11日